壹現場|訂購門窗與實際安裝品牌不符 法院判決商家全款退還
徐女士最近在為自己的房子進行裝修,經過多次的實地考察,綜合考量后決定安裝某知名品牌的門窗。但在安裝后,徐女士發現實際安裝的門窗與約定的品牌不同,雙方在經過多次溝通無果后,徐女士將建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合同款項6640元并三倍賠償。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審結此案,判決建材公司退還徐女士6640元門窗款。
女子裝修新房 安裝門窗品牌與約定不符
北漂的徐女士為將新房裝修得讓自己滿意,親自跑遍了大大小小的建材城,在多家比較后最終決定安裝某知名品牌的門窗。徐女士于2021年7月與某建材公司簽訂《門窗銷售合同》,約定了門窗大小、訂貨名稱、支付款項等相關事宜。合同尾部加蓋了北京某品牌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
在約定時間內,建材公司為徐女士安裝了全部門窗,徐女士給付了6640元貨款。新房入住后不久,徐女士發現門窗漏風,多次找到建材公司要求解決,建材公司也上門查看并積極維修,但徐女士總覺得不滿意,便向北京某品牌方進行咨詢,品牌方查看了徐女士和建材公司簽訂的合同后,認為合同尾部雖然加蓋了北京某品牌公司的合同專用章,但北京某品牌公司并未授權建材公司用章,而且徐女士收到的產品也并非北京某品牌公司生產的產品。徐女士為此和建材公司進行了多次協商,但均協商無果,無奈徐女士將建材公司訴至通州法院要求其返還門窗款并三倍賠償。
徐女士訴稱:建材公司門面標識為北京某品牌門窗,其向建材公司表達的購買產品也是北京某品牌門窗,雙方簽訂的合同建材公司也加蓋了北京某品牌合同的章,但實際安裝的并非北京某品牌門窗,徐女士認為建材公司構成欺詐行為,遂要求建材公司返還合同款項6640元并進行三倍賠償。
建材公司辯稱:其并沒有欺騙徐女士。徐女士到店后,工作人員介紹了兩款產品,一款是北京的某品牌門窗,另一款是德國的某品牌門窗,徐女士考慮價格的因素選擇了德國的品牌。關于訂貨合同中加蓋的章,建材公司稱其應該加蓋建材公司的章,當時加蓋北京某品牌公司的公章系加蓋錯誤。建材公司還提交了其代理銷售德國品牌門窗的授權及相關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判決建材公司退款 法官提出司法建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雙方在微信聊天中未提及德國某某品牌,建材公司向徐女士發送的信息均為北京某品牌介紹,訂貨合同中乙方為北京某品牌門窗,加蓋公章亦為北京某品牌公司的章,可以證明徐女士購買的為該品牌窗戶,建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告知徐女士品牌為德國品牌且徐女士同意安裝該品牌產品。
而徐女士提交的證據可證明實際安裝的并非北京某品牌門窗,故建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北京某品牌窗戶,構成違約,根據法律規定,徐女士可以要求退貨。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